上海民政局关于墓地出售寿穴的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08 09:35
上海民政局关于公墓出售寿穴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寿穴出售范围
经营性公墓因特殊情况出售寿穴应符合下列范围:
- 死者的健在配偶:如果一方已经去世,另一方可以购买与其合葬的寿穴。
- 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上海户籍的孤寡老人,需由户籍所在街道开具的孤老证明,方可购买寿穴。
- 患有医学上确认为绝症的病人:如恶性肿瘤、全身弥漫性肌肉萎缩、艾滋病、败血症等疾病的患者,需携带相关有效病例证明。
- 未婚子女与过世父母合葬:如果未婚子女希望与已故父母合葬,需携带过世父母的火化证明原件和户口本等证明文件。
- 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这类人群需要携带相关有效身份证明,如护照、回乡证等,以便在回大陆后能够获得合适的安葬地点。
- 年龄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
二、寿穴证明材料
除死者的健在配偶认购寿穴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以外,其他寿穴认购人应向经营性公墓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 无子女的孤寡老年人认购寿穴:应提供街道、乡镇民政部门证明。
- 患绝症病人认购寿穴:应提供区、县级以上医院的病史记录。
- 未婚子女死亡后,父母要求去世后与子女合葬认购寿穴的:除提供死者的火化证明外,还应提供本市户籍证明。
- 华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台湾地区居民要求认购寿穴的:应提供相关的身份证明。
- 年龄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应提供身份证明。
三、其他规定
- 禁止擅自出售:禁止擅自出售寿穴,必须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和条件。
- 墓穴面积限制:公墓经营者出售的单人墓穴或者双人合葬墓穴占地面积不得超过一平方米。
- 墓穴使用期限:墓穴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七十年。
- 维护费缴纳:认购墓穴者应当按期向经营性公墓的经营者缴纳维护费。对连续三年不缴纳公墓维护费的,经公墓经营者发函通知,仍未缴纳的,由公墓经营者在本市主要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仍未缴纳者,对该墓穴作无主墓处理。